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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刑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信延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信延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340号罪犯信延冬,男,38岁,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吉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信延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信延冬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信延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信延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