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与张×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张×1,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张×2,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