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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胡晓英与王俊文、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英,王俊文,苏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胡晓英,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俊文,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苏金凤,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胡晓英与被告王俊文、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王俊文、苏金凤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