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霸州市胜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胜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胜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霸州市胜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霸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盛公寓小区部分工程,建设单位为霸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工程已经竣工结算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霸州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未支取工程款1909720元予以冻结,暂停向河北辰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如需支付,应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附:户名:霸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号:04×××25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