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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林霞与谢大强、黄稚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霞,谢大强,黄稚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林霞,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谢大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稚苇,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谢大强、黄稚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黄稚苇在漳平市工商局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谢大强、黄稚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