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何伊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781号罪犯何伊松,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重庆市涪陵区江北碧水8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2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何伊松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伊松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作为一名生活卫生杂工,劳动勤恳,能认真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扎实搞好监舍卫生,给本分队搞好后勤,并能按时为出工劳动罪犯送好饭。劳动踏实、坚持出满勤,表现较好。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141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1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伊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伊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伊松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