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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任红国与周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国,周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292号原告任红国。被告周滨。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国诉被告周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红国负担。审判员 吕 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