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刑三复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牛吉林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三复字第35号被告人牛吉林,男,生于1971年9月1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不识字,农民,住甘谷县。因本案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侯红霞、孙辉,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吉林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天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牛吉林限制减刑;作案凶器木柄单刃刀一把、自制猎枪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2月2日,被害人牛某某与被告人牛吉林因琐事发生纠纷,牛某某持木板凳将牛吉林头部打伤。2012年12月4日13时许,牛吉林酒后携带刀子寻至牛某某家中,要求牛某某道歉,遭拒后牛吉林持刀朝牛某某胸腹部捅刺三刀,致牛某某心脏穿透性损伤死亡。在侦查人员对牛吉林实施抓捕过程中,牛吉林先持自制土枪抗拒抓捕,在民警劝阻下,牛吉林丢弃了土枪,又持刀以自残相威胁,后被抓获。经鉴定,牛吉林所持枪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等证实了案件来源及抓捕被告人牛吉林的经过。2、从被告人牛吉林处依法扣押木柄单刃刀一把、自制猎枪一把,经牛吉林辨认确系其杀害牛某某的单刃刀和非法持有的枪支。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详细情况,从现场提取了血迹、烟蒂等痕迹、物证。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牛某某系胸部遭锐器戳刺,致心脏穿透性损伤死亡。5、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现场北房门口内地面上可疑血迹,现场炕前地面血迹,现场炕面床单上血迹,现场炕面枕巾上血迹,现场皮鞋鞋垫上血迹,木柄单刃刀上可疑斑迹,现场炕洞前地面2号烟蒂,现场炕洞前地面4号烟蒂,现场炕洞前地面3号烟蒂中检出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牛某某,支持为牛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牛吉林所穿外裤右裤腿上可疑斑迹,牛吉林所穿右鞋内侧可疑斑迹,牛吉林左手无名指上可疑斑迹,牛吉林右手中指上可疑斑迹,现场炕洞前地面1号烟蒂中检出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牛吉林,支持为牛吉林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从牛吉林处提取的枪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安装纸炮后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7、人身检查笔录证实,经检验,牛吉林头顶部有一1CM长头皮裂伤。8、证人苟某某证明,2012年12月2日丈夫牛吉林去给牛乃文家帮忙,晚上回来时头被打破了,牛吉林说是被同村的牛某某打的。家里有一把自制的土枪,是牛吉林平时打兔子用的。9、证人张某某证明,2012年12月2日下午牛吉林到他开的铺子里,他看到牛吉林头上有一个一公分左右的伤口,牛吉林说是牛某某打的。他就给伤口涂了些消炎药,贴了两张创可贴。后牛吉林说要找牛某某闹事。12月3日上午,牛吉林又给他说要找牛某某算账,他就又劝回去了,当天下午牛吉林在他的铺子里碰到牛某某,两人吵了起来,被他劝开了。牛某某是他的邻居,他听牛某某说把牛吉林的头打了,牛吉林找着要闹事,牛某某一直在躲牛吉林。10、证人丁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中午一点左右,他和牛某某一块来到张某某家的小卖铺门口,后牛某某去牛某某家没进房子又折回来,一同出来的还有牛吉林。当时牛吉林神情恍惚,跟喝醉了一样。牛吉林还突然说“刀子是他的,但是牛某某自己把自己捅了几刀子”的话。牛某某让他赶紧去牛某某家里看一下,他到牛某某家,看到牛某某头靠着炕角墙脚朝北平躺着,牙齿咬着舌头,人已经不省人事,不能说话。牛某某穿的一件羊毛衫靠肚子的半截已经被血染红了,客厅地板上也有许多血滴。他出来告诉牛某某后,牛某某叫他赶紧去叫牛某某的哥哥牛某甲,他就叫来牛某甲和村里人,后将牛某某送到医院,人已经死亡了。案发前两天的一天中午,村里牛乃文家纸会上,牛吉林和牛某某赌博时发生了争吵,牛某某随手拿起了一个板凳将牛吉林的头打破了。11、证人牛某某证明,案发当天吃过午饭后准备去牛某某家串门,路上碰到了丁某某,二人一同来到张某某家小卖部门口。后他从牛某某家挡门进去,看见牛吉林从牛某某家北房廊檐上往下走,牛吉林说牛某某喝醉着了,让牛某某睡着去,把他从肩上一推,就出了牛某某家。在张某某家小卖铺门口碰见丁某某,牛吉林说:“刀子是我的,牛某某把自己戳了两刀子。”然后牛吉林要在张某某家的小卖部买酒喝,他掏出100元,说:“给我把最好的酒取上一瓶,今天喝完之后我就再不喝酒了。”他就劝牛吉林不要喝酒了。牛吉林就拿上钱走了。他又让丁某某去看牛吉林,过了1分钟丁某某跑出来,说牛某某肚子上有血,他就让丁某某赶紧去叫牛某甲。后他和丁某某等人就把牛某某从家里抬出来,用一辆皮卡车送到医院去了。证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王某某、牛某丁等也证明了相关事实。12、证人牛某戊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1年给牛吉林卖过一把刀,是一把木柄单刃刀,刀长一尺左右,刀宽三四公分。经牛某戊依法辨认,确认该刀即是提取在案的木柄单刃刀。13、被告人牛吉林对持刀杀害牛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庭审中出示、质证,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牛吉林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为准确;对被告人量刑过重。对该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预谋作案,持尖刀在被害人胸部连捅三刀,致被害人心脏穿透性损伤死亡,从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捅刺的部位来看,其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原判以故意杀人定罪准确;被告人牛吉林故意杀人后持枪抗拒抓捕,不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原判对其量刑适当。故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吉林持刀故意杀害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牛吉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磊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代理审判员  薛艳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