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高民申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贵州蓝雁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曹凤恋,大方县凤山乡老屋基煤矿,朱秋文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兰苑花园。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世雄,北京市邦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凤恋,女,1944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方县凤山乡老屋基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凤山乡羊岩村。负责人:朱宝润,该矿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萍,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秋文,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凤恋、大方县凤山乡老屋基煤矿、朱秋文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商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