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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盼与高陵县崇皇乡桑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王盼,村民。委托代理人安社,高陵县崇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陵县崇皇乡桑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于改成,系该组组长。原告王盼与被告高陵县崇皇乡桑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桑家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盼的委托代理人安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盼诉称,我出生于1991年9月11日,1992年由被告村组村民王志敬抱养(王志敬夫妇无子女),从而户口经被告村组村民同意后,落在了被告组上。1995年养父不幸去世,养母便改嫁出门,从此我成了孤儿。2004年6月1日,高陵县民政局给我颁发了《孤儿保障金领取证》。2010年我在被告村组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2012年底,被告村组因开发部分土被国家征用,被告组三次分给每位村民土地补偿款13518元,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我参加分配。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土地补偿款13518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桑家三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盼是被告组合法在册村民,并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2004年6月1日,高陵县民政局给王盼颁发了《孤儿保障金领取证》。2012年之后,被告组土地因开发被国家征用,被告给每位村民三次分得土地补偿款13518元,但未给原告王盼分配。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以上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孤儿保障金领取证》、合疗收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盼系被告组合法在册村民,应当同被告组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被告拒绝让原告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王盼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二款,并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分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高陵县崇皇乡桑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付给王盼土地补偿款13518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高陵县崇皇乡桑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 利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人民陪审员  雷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