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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商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与江阴博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江阴博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071号原告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802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江苏无锡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博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澄西私营工业集中区江市路3号。法定代表人单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博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阴博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元(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