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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刘善祥与饶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祥,饶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刘善祥,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饶先志,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祥与被告饶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善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刘善祥负担。审 判 长  吴 思代理审判员  周琳玲人民陪审员  彭善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