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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与王俊龙、袁赵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王俊龙,袁赵君,王俊雷,袁洪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96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驻地。负责人孙传平,支行长。被告王俊龙,农民。被告袁赵君,农民。被告王俊雷,农民。被告袁洪生,农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与被告王俊龙、袁赵君、王俊雷、袁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以被告贷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