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刑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冯晓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晓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700号罪犯冯晓岗,男,生于1988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因绑架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以(2010)延长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止,于2010年7月30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2月19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1579号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冯晓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冯晓岗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狱内飞针质检员岗位改造中,能认真检查产品质量,及时指导和纠正罪犯生产中的手法问题,其较好的表现受到干警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854分,折合积极8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晓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晓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晓岗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