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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孝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贾克义与田春阳、眭炳耀、张珍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克义,田春阳,眭炳耀,张珍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孝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贾克义,男,1942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正清,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春阳,女,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剑锋,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系田春阳丈夫)被告眭炳耀,男,1928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珍庆,女,1931年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居志刚,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贾克义诉被告田春阳、眭炳耀、张珍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克义以及委托代理人王正清,被告田春阳以及委托代理人许剑锋,被告眭炳耀、张珍庆的委托代理人居志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克义诉称:自己系一个残疾孤寡老人,常年一人独居。2012年7月底四楼田春阳家自来水漏至一楼103室门口,被告眭炳耀、张珍庆见其家门口有水,脚垫也被水泡湿,该二人认为系邻居贾克义泼水所为,顾将被泡湿的垫子扔到贾克义门口,并破口骂贾克义无理。贾克义忙出门解释,因扔至其门口的垫子有水较滑,贾克义踩上后不慎摔倒,致有残疾的左腿着地受伤。经医院治疗自费支付14616.06元,上述事实三被告均对贾克义造成伤害有责任,但均未对贾克义的伤害损失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一、医院费14616.06元。二、营养费460元。三、护理费115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五、交通费200元。六、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22116.06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春阳辩称:2012年7月28日晚,我家自来水系洗脸池下水管漏水,水漏入厨房地面很少,没有流出家门。更不可能从四楼流入一楼原告所诉之处。次日早晨,一楼张珍庆到我家讲一楼有水,是否是我家自来水漏水所致。我父亲意会是我家漏水原因,故随张珍庆下楼将水扫掉。这完全是一个老人的善意之为。现原告贾克义、被告张珍庆认为是我家自来水漏至其家门口,造成她们争吵,贾克义受伤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故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贾克义要求田春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眭炳耀、张珍庆辩称:2012年7月29日早晨,我们开门见脚垫潮湿了,门口地上有水,我们把垫子朝贾克义存放摩托车方向放,并未扔到贾克义门口,我们是请社区城管员看现场,查水是不是贾克义所泼,当贾克义讲是前晚四楼401室自来水漏下来的原因,经张珍庆上四楼询问,四楼住户认可,并下楼扫水后,贾克义认为是我们冤枉他,急着要我们讲理,因地上有水比较滑,贾克义在走动时未撑稳拐棍自行摔倒受伤。现贾克义要求我们赔偿,没有道理,故诉请法院驳回原告贾克义对被告眭炳耀、张珍庆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告贾克义,被告田春阳、眭炳耀、张珍庆均居住在玄武区晏公庙西xx幢x单元内。原告贾克义居住该单元一楼102室,被告眭炳耀、张珍庆夫妇居住在该单元楼103室。该二室系门靠门的邻居,共同使用一楼楼梯肚和一楼进出通道,该楼梯肚靠102室常由贾克义存放摩托车。被告田春阳承租他人房屋携一家五口居住于该单元四楼401室。2012年7月29日早晨约六点许,被告眭炳耀、张珍庆开门见其家门口有水,脚垫也被泡湿了,张珍庆将潮湿的脚垫整理后放置原告贾克义日常存放额摩托车旁,另请社区城管来看现场。查核是不是原告贾克义所泼。原告贾克义在家听该话后,即出门辩说,该积水是昨晚四楼401室自来水漏下来所致。被告张珍庆即上四楼401室田春阳家询问漏水情况。田春阳父亲随张珍庆下楼,将积水扫掉。原告贾克义认为被告眭炳耀、张珍庆怨自己与之辨理,双方发生争吵,贾克义在争吵走动时,拐棍不慎撑致潮湿的脚垫上打滑摔倒,致伤残左大腿着地。后被该单元门口卖报书陈裕生和社区一个清洁工扶起休息。当天下午,原告贾克义因左大腿疼痛故使用未受残的右腿支撑致周围小区药店购买治痛药进行治疗。因自购药对此治疗无效,贾克义卧床三天后,社区请来医生上门诊疗。经该医生初诊为右大腿骨折,建议贾克义入院治疗。2012年8月2日,原告贾克义由120医护车将其送往南京市钟山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病史为:患者三天前跌倒,左大腿着地,即觉左大腿下段疼痛,不能站立行走,不久肿胀,未治疗,自行卧床休息。因至今无法行走而来院治疗。行X片检查示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为进一步治疗收住入院,专科查体,左股骨中下段肿胀明显,压痛(+)左股骨下端可触及骨擦感。左膝肿胀压痛关节活动受限。左小腿中下段缺失,残端皮湿及感觉无明显异常,X片显示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髁间骨折。2012年8月9日该院进行股骨髁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2年8月28日贾克义出院,住院22天。出院医嘱为:一、卧床休息,适当锻炼患肢。二、继续支具固定。三、定期复查,每月一次。四、如有不适,门诊随诊。原告贾克义在住院期间合计花费各种治疗费30274.20元。基金为其支付15658.14元。贾克义自付14616.06元。原告贾克义出院后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是被告田春阳家漏水致其门前,被告眭炳耀、张珍庆冤枉自己泼水所致,并把103室门口被泡湿的脚垫扔至102室门口致其踩滑跌倒受伤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故诉来法院,坚持诉讼请求。诉讼中,终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目击者陈裕生2012年10月20日的证人证言、原告贾克义于南京市钟山医院的出院记录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本院经办人向证人陈裕生以及向孝陵卫社区于涛主任于2013年1月30日、6月21日二次调查笔录。本院经办人与被告眭炳耀、张珍庆的谈话笔录。本院经办人致晏公庙西17幢的勘验图片以及开庭笔录所证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2012年7月29日早晨涉诉地面水是否是被告田春阳家前天28日晚自来水管局部损坏漏水所致?原告贾克义坚持认为:2012年7月28日晚7点许,四楼401室住户徐师傅(田春阳的父亲)下来问我说,自己家水管坏了,流了很利害,哪里有修理工?我说可向报社便民网报修,说完我外出玩约九点钟左右,回家遇见徐师傅告诉他说,你家的水流下来滴在我头上,徐师傅对我说对不起。所以,次日早晨邻居眭炳耀、张珍庆夫妇冤枉我泼水,我才告诉他们是四楼徐师傅家自来水管损坏流下来的水。张珍庆当即上楼向四楼徐师傅进行了解,徐师傅认可是自己家的水漏到楼下,徐师傅并随张珍庆下楼将水扫掉,并表示对不起。事后,张珍庆感到冤枉我了,想买个西瓜请邻居陈裕生送来,表示歉意,但我不接受该歉意。综上,涉诉地面之水就是四楼401室自来水管损坏漏下来的水。原告贾克义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目击者陈浴生证人的证言,拟证明一、贾克义是在与眭炳耀、张珍庆争吵时,不慎撑在潮湿的脚垫子上打滑摔倒。二、证明张珍庆讲这次冤枉贾克义了,水是四楼401室流下来的水。三、证明张珍庆为了向贾克义表示歉意,买西瓜请证人送给贾克义。被告田春阳则坚持认为,自己家2012年7月28日晚自来水管是漏过水,但是水池下水管流水,流到厨房地面上的水很少,我们请修理工来修理之前,早就把401室的水阀关闭。所以水不可能流出401室门外,更不可能水流到一楼涉诉之地。至于楼下有人上来问我家有无水流到一楼,我家父亲意会是我们家漏水所致,下去扫水完全是一片善心。田春阳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2013年8月9日名为现代快报96060便民网修理工张杰的证人证词,内容为:本人张杰系现代快报96060水电修理工。2012年7月28日下午接公司安排去孝陵卫晏公庙西x幢401室维修水管,上门时间为当时下午18点左右,上门时未发现水漏1至4楼梯内。到四楼维修约20分钟就完成服务。拟证明田春阳家水管漏水未漏至一楼。但张杰不愿出庭作证,田春阳要求法院去向张杰调查。被告眭炳耀、张珍庆则坚持认为,当日,贾克义讲我们门口的水是昨夜四楼401家自来水管损坏流下来的水。张珍庆即上楼向401室徐师傅询问了解,徐师傅认可,并在随我下楼时对我讲对不起,我去将水扫掉。贾克义起诉了,四楼401室的人不承认了。诉讼中本院为了查清涉诉中401室水管损坏,水是否流入一楼涉诉地,对被告田春阳向本院提供的证人张杰作调查,张杰陈述,2013年8月9日的证人证词是他所写,他名为张杰,但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叫张杰,自己真实名不便告诉法院。张杰是他在维修单上的笔名。该人陈述,他是6点左右去上述401室进行水管维修,去时确实未见1楼至4楼楼梯上有水,也未见四楼401室门口有水,401室地面上有积水,但不多。401室二处漏水,一处是洗脸池下水管漏水,另一处是一根软管开了一个小口,我去时该小口子正在往外漏水。所以,我将401室自来水阀门关了,将二处漏水维修好。我走的时候401室家里地面有水,外面要有水,除非是我走后,他们打扫卫生冲水的,这就说不清了。法院要求该证人到庭作证,该证人坚持不愿出庭作证。本院为了查清事实,去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查询处进行查询,根据上述自称张杰的影像对照南京家家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内档材料身份证照片核对,自称张杰的人为张远火,系该公司投资开办人执行董事,非一般公司维修工。另经本院向现代快报96060便民处调查,南京家家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入96060便民维修网。该公司至今备案工作人员为徐新珍、徐新宝、张远火、张绍友四人。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晏公庙西x幢401室于2012年7月28日19点45分13秒报修。报称水管坏了、漏水,要我们快派人员去修理,我们是通知南京家家欢防水工程公司派员维修。96060对该修理情况回访时间为2012年7月28日21点27分零7秒。维修户满意,支付费用130元(含维修费80元,材料费30元,应急费20元)。入96060公司上门维修服务,必须穿96060统一的服装,佩戴工号牌。该工号牌上有姓名、照片、工号。根据96060的统一规定,不可能出现修理人员填写的修理单上的名字与工号牌上的名字不一致的情况。维修人员也没有必要写不一致的名字。96060的回访时间是入网公司派人去报修户维修完毕前维修工请维修户打电话给我们,我们询问维修情况后,维修工收取相关费用离开报修户。本院为了进一步查清四楼401室漏水能否流入本案一楼涉诉地,于2014年3月10日下午2点40分,于晏公庙西x幢401室,在现该户所有人刘某夫妇的配合下,经办人从该家取三个半盆水,一个半盆一个半盆贴着地面从该家门口四楼至三楼慢慢的向地上倒水。水在门口略积一小块积水,水沿楼梯靠墙侧往下流,水流至楼梯六、七、八三个台阶时,水流向楼梯外侧流。从楼梯侧面直流至三、二楼楼梯转弯处,水流至二楼楼梯转弯处后,一部分仍垂直下流至一楼101、102、103户公共走道上,另一部分沿着二楼楼梯第一个转弯处顶部滑流至103门口顶部下流止103室门口,至该户门口积水,脚垫泡湿。本院认为:被告田春阳认为不管一楼贾克义与眭炳耀、张珍庆夫妇为门口有水发生争吵造成什么后果均与其无关。本人承租的四楼401室虽在上述原、被告争吵前晚因水管损坏而漏水维修,但水未流出401室大门,更不可能水从四楼流入一楼。对此,维修单位的修理工张杰的证词已证明了该事实。至于,上述原、被告为门口有水发生争吵后,张珍庆是来401室询问流水一事,当时我父亲意会是自己家流水所致。故下楼将上述原、被告门口的水扫掉。这完全是为缓和邻居争吵,现上述原、被告以该扫水行为就认定涉诉之水是401室漏水所致是违背事实的。而原告贾克义认为我与眭炳耀、张珍庆为门口水发生争吵前晚约六至七点多钟,四楼401室田春阳之父下楼向其询问如何寻找水管修理工检修家中水管漏水之事,至其当晚九点多钟外出回家二楼楼梯板上滴水在贾克义头上,贾克义向正在二楼楼梯上的401室的田春阳父亲反映漏水情况,田春阳父亲表示歉意。被告张珍庆陈述,当天早晨见门口有水,我请社区城管来看现场。贾克义知情后告知涉水之源,我即上四楼询问。四楼401室认可水是其家流下来的。田春阳之父并随我下楼在楼梯上向我表示歉意。下楼后自觉的将我门口的水扫掉。事后,我觉的错怪贾克义了,买了一个西瓜请人送去表示歉意。本院针对上述三方的陈述,为了查明事实,本院经办人去现代快报96060便民服务处以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调查。经调查为一、自称张杰的证人未经96060便民处工作人员工号名单备案,而是家家欢公司的投资人张远火,非该公司一般维修工。张远火作证未写其真实姓名。二、代表96060便民网出修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工号牌上有照片、工号、姓名。修理完毕后修理人员填写的修理收费单上姓名与其佩戴的工号牌姓名是一致的。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违返规定写什么笔名。三、涉诉四楼401室向96060报修的时间是2012年7月28日晚7点45分13秒。修好回访的时间为当晚9点27分零7秒。非自称张杰证词所述的其上门修理时间为2012年7月28日下午6点左右,修理约20分钟左右离开该报修点。另外,本院向自称张杰的证人调查谈话陈述时称,其上门修理时该报修点有一个软管开个小口正在向外流水。其修理时,先将该家水阀关闭。与被告田春阳的父亲当庭陈述水管流水后其将水阀门关闭后,再找房主报修自相矛盾。综上调查反映,被告田春阳提供的自称张杰的证词不能自圆其说,依法不予采信。诉讼中,本院为了查清四楼401室漏水能否流入一楼103室、102室门口,于2014年3月10日下午2点40分于401室做流水实验,从该401室门口慢慢贴地倒下三个半盆水。可见一楼103室、102室门口出现一片水积,另103室门口脚垫被泡湿的现象。结合证人陈裕生的证词所述,以及张珍庆对401室漏水询问情况的陈述。依据田春阳父亲随张珍庆下楼扫水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贾克义、被告张珍庆主张涉诉之水是被告田春阳家水管漏水所致是合情的。对此,本院应予支持。但401室水管漏水之事不是眭炳耀、张珍庆发生争吵,贾克义摔倒致伤的必然结果。该漏水一事只能是上述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滑倒的原因之一。故原告贾克义滑倒致伤所产生的损失,依据事实田春阳作为该房承租使用人,未及时清除一楼积水,给一楼住户造成相应的隐患,故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眭炳耀、张珍庆早晨开门见其家门口脚垫已湿,门口有积水,不了解清事由。就让社区城管来看现场并话里指责着该水系贾克义所泼,另将受潮垫子放置一楼102室、103室共同进出的通道上。在纠纷过程,当张珍庆知道门口水来源时,不及时向贾克义表示歉意,不及时将通道上的湿垫子放置院外凉晒。致贾克义与眭炳耀、张珍庆争吵走动拐棍撑致湿垫上打滑摔倒受伤。故眭炳耀、张珍庆对贾克义摔倒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35%的责任。原告贾克义未向一楼103室门口泼水而收到指责,虽需要向指责人解释,但也应当有礼有节,当时,地湿、垫滑贾克义理应明知。应当谨慎支撑行走,而贾克义在争吵中不慎将支撑点支撑在湿垫上,致其滑倒受伤。故贾克义对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5%责任。原告贾克义住院合计花费30274.20元,基金支付15658.14元。自付现金14616.06元。现贾克义认为其支付的14616.06元是自己摔倒后住院治疗的实际损失,此主张依法有据,营养费应参照每天15元住院22天合计为330元。贾克义主张护理费每天70元,根据当地医院护工的价格和病情,该主张是合理的,故住院22天护理费应为1540元。但贾克义认为自己困难,仅支付给护理费1150元,现主张护工费1150元,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贾克义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每天15元计算,住院22天,计伙食补助费为330元。贾克义主张交通费包含入院120汽车救助费,出院后数次去医院复查打的费计200元虽未向本院提供原始票据,因是事实也合理,故本院予以采信。贾克义主张精神损失费,贾克义虽系伤残人,但不是本案纠纷所致,故贾克义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克义所主张其损失,依法予以认可为一、医疗费14616.06元。二、营养费330元。三、护理费115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五、交通费220元,合计16626.06元。对该损失原告贾克义承担7481.72元,被告眭炳耀、张珍庆应共同承担5819.12元。被告田春阳应承担3325.2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眭炳耀、张珍庆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克义赔偿费5819.12元。二、被告田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克义赔偿费3325.21元。三、驳回原告贾克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交纳诉讼费353元,原告贾克义承担158.25元,被告眭炳耀、张珍庆共同承担123.55元,田春阳承担70.6元(上述原、被告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纪国人民陪审员  吕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