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少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少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胡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无业。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