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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100号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兰,杨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经商,住沅江市泗湖山镇致富路**号。被执行人杨良军,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经商,住沅江市南大膳镇新华村六村民组**号。本院在执行(2014)沅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与被执行人杨良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受理的(2014)沅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与被执行人杨良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建国执 行 员  杨立民执 行 员  李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