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100号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兰,杨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经商,住沅江市泗湖山镇致富路**号。被执行人杨良军,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经商,住沅江市南大膳镇新华村六村民组**号。本院在执行(2014)沅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与被执行人杨良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受理的(2014)沅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与被执行人杨良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建国执 行 员 杨立民执 行 员 李 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