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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健康聚众斗殴罪,周健康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执字第1241号罪犯周健康。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宁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健康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周健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2年至2014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单项奖励1次等相关证据材料,折合减刑幅度一年。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健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至2014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健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健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