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高艳荣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538号罪犯高艳荣,女,42岁(1972年5月1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艳荣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以(2010)高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对罪犯高艳荣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艳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高艳荣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高艳荣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艳荣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高艳荣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艳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艳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