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三初字1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哲诉被告赵百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哲,赵百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1355号原告刘洪哲。被告赵百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哲诉被告赵百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洪哲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