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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三初字1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哲诉被告赵百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哲,赵百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1355号原告刘洪哲。被告赵百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哲诉被告赵百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洪哲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