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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李特功与赵治彪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特功,赵治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493号原告李特功,男,���族,住神木。被告赵治彪,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李特功与赵治彪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特功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特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