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葛学军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3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某,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系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业务人员)。2014年1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葛某某就职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其代表公司从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鼎力冶金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收取的机票款共计60804元私自截留,并全部用于赌博挥霍。2012年3月底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发现上述问题,要求被告人葛某某于同年4月15日退还全部侵占款项,到期后被告人葛某某未退款并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应聘人员登记表、订票记录、票务明细、情况说明、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璐审 判 员 鲁 向 阳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