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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089号潘某某诉覃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覃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潘某某,江苏省吴江市人。被告覃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覃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欲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沙 啸审 判 员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