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089号潘某某诉覃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覃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潘某某,江苏省吴江市人。被告覃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覃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欲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沙 啸审 判 员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