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督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灵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34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龙灵,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所属枧头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借期2年,月利率11.25‰,被申请人未按借款约定清偿本息,现下欠本息共计35983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龙灵给付本金和利息共计35983元。申请人提供贷款凭证、借款合同予以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龙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35983元。申请费233元,由被申请人龙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