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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霍某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娟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