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与吉林省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吉林省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1293号。负责人刘崇波,行长。被执行人吉林省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755号。法定代表人魏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1)绿民二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依法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绿民二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姚铁民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志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