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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久与被执行人于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久,于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久,男,1959年12月9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扶余县。被执行人于长林,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永久与被执行人于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于长林于2013年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永久机械费8070元。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0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