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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周礼(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礼(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1单元1913房。法定代表人潘道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凡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礼(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嘉前路928号1幢D区1365室。法定代表人CAROLCASPILLO,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礼(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湖南快乐出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