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雄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雄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白某某,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雄县。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张瑞香,律师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鹤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2月18举行仪式,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不够,没有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判决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婚前我们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原告经常在下班后约我吃饭,聊天,谈心,并且每次约会完都会亲自送我到家后才离开,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后,相互都十分满意,我们才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生活一段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我二人互敬互爱,一家人相处的十分融洽,我怀孕后三个月,我患上了格林巴利综合症,原告及原告家人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我心里十分感动,暗下决心,病好后一定好好报答他们。原告是一时糊涂提出离婚,我能原谅他,只要我们克服困难,勇于承担,生活一定会好起来,家庭一定会更幸福。综上,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份相识,2013年农历2月1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5月9日在雄县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互敬互爱,日常生活中互相照顾,未吵过嘴打过架,只是被告患病后,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和不快,被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精心照料,积极出钱给被告治病。原被告自2013年农历腊月初八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做和好工作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前相处一年多的时间,双方感觉良好,才举行仪式开始同居生活,生活一段后补办结婚登记,表明双方感情基础是比较牢固的,婚后双方未发生过吵嘴打架现象。两人互相体贴关心,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又有和好的希望,本案已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