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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向昌富与石狮市鸿泰织造漂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昌富,石狮市鸿泰织造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向昌富,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石狮市鸿泰织造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叶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昌富与被告石狮市鸿泰织造漂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昌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昌富以被告石狮市鸿泰织造漂染有限公司已支付工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昌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昌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