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滨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王熙洋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王熙洋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法定代表人范晓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熙洋,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熙洋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