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冷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459号原告冷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云海,山东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某,女,汉族,住胶山东省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长 匡建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