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蓝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代轲与安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轲,安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代轲,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龙龙,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代轲与安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轲与被执行人安龙龙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龙龙于2014年3月17日履行了10000元,下余款项由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代轲已领取执行款1000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执字00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