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立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郭晓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立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晓。上诉人郭晓因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廿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郭晓称,起诉父亲及兄长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及租金,符合有关起诉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予以撤销,由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郭晓起诉郭启全、郭天忠返还土地补偿款及土地租赁费,是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郭晓的起诉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对郭晓的起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郭晓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廿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 静审判员 许正芳审判员 旦正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雅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