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9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边铭烨与北京巨人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铭烨,北京巨人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610号原告边铭烨,男,2006年11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沈美琴(原告之母),197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箴,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巨人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水磨西街64号。法定代表人尹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铭烨诉被告北京巨人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铭烨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铭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边铭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媛人民陪审员 郭 微人民陪审员 王子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