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孙翠刚与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刚,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孙翠刚,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负责人刘锐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育之,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锐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刚诉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翠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刚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