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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炜刚与被执行人周宏睿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炜刚,周宏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徐炜刚。被执行人周宏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炜刚与被执行人周宏睿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周宏睿归还原告徐炜刚借款80000元(利息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26%计算)。2、驳回原告徐炜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周宏睿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宏睿涉嫌犯诈骗罪已被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炜刚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炜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执字第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