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肯十国际有限公司、天津阿达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肯十国际有限公司,天津阿达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4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明亮,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肯十国际有限公司(KP10INTERNATIONALLIMITED)。被告:天津阿达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肯十国际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颖、人民陪审员冯刚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申请追加天津阿达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3.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冯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