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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呼玛县通达农业机械经销处、呼玛县顺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呼玛县通达农业机械经销处,呼玛县顺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顺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玛县通达农业机械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安康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被告呼玛县顺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安康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珍,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呼玛县通达农业机械经销处、被告呼玛县顺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