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城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郄某甲与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甲,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城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郄某甲。被告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甲诉被告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新军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