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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城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郄某甲与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甲,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城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郄某甲。被告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甲诉被告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新军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