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维玲与宿迁市联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玲,宿迁联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张维玲,女,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军强,宿迁市宿豫区晓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方式:。被告宿迁联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联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谦,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方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玲诉被告联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奇刚代理审判员  张小梅人民陪审员  唐景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