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闫安与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安,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710号申请执行人:闫安被执行人: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08)赣民二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闫安与被执行人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民二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法来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闫安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琛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茆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