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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何某某,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某甲,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及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某甲在2005年2月26日因经济犯罪被判无期徒刑。从被告服刑至今已有九年,在这段时间里,所有的重担都落在原告一人身上,现原告已经无力再承受下去。为此,原告提���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也经常探望及写信给被告,被告一直对家庭负责,被告希望有个稳定的家庭支持被告的改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1990年11月7日在中山市小榄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于1992年6月23日日生育儿子陈某丙,于2001年7月13日生育儿子陈某乙。被告因犯有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7年1月12日被送往广东省高明监狱关押,执行劳动改造。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以家庭负担重,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实体权利。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另查:婚生儿子陈某乙一直跟随着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父母承担其日常生活���用。被告主张婚生儿子陈某乙应由其抚养,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用,因小孩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应照顾老人的情绪。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更育有两名小孩。原、被告组成的家庭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被告犯有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家庭重担落在原告一人身上,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态度坚决。为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陈某丙已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关于婚生子陈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其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父母承担其日常生活费用,被告也表示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用,故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其随被告父母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婚生儿子陈某乙归被告抚养。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