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世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290号罪犯李世武,男,40岁,汉族,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6日以(2001)前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世武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公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世武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为罪犯李世武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2月28日为罪犯李世武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世武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