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燕萍诉曹晓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萍,曹晓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号原告胡燕萍。被告曹晓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萍诉被告曹晓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燕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姒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