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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燕萍诉曹晓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萍,曹晓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2号原告胡燕萍。被告曹晓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萍诉被告曹晓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燕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姒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