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卢流姬与被告杨玉兰、潘传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流姬,杨玉兰,潘传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卢流姬,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狄霞萍,沙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兰,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潘传家,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流姬与被告杨玉兰、潘传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流姬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流姬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流姬撤回对被告杨玉兰、潘传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06元,撤诉减半收取1803元,由原告卢福姬负担,因原告经济困难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隆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伟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