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彦斌与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3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禄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彦斌。申请执行人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