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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辉县农村商业银行与郭改运、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农村商业银行,郭改运,王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71号申请人辉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辉县市西环路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56514382-6.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改运,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被执行人王玉娟。辉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郭改运、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农村商业银行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改运、王玉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6600元、利息1936.3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