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合平、李彩瑞、郑海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合平,李彩瑞,郑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合平,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彩瑞,女,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海亮,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南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建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