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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4号申请人胡小平。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胡小平申请执行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胡小平人币70500元。本案已执行70500元,现被执行人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群 百度搜索“”